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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8号丨關于(yú)臨時(shí)延長彙總征稅繳款期限和(hé / huò)有關滞納金、滞報金事宜的(de)公告

發布時(shí)間:2020-03-03 浏覽:1819 字号:大(dà)

2020年第18号



爲(wéi / wèi)深化落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(de)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,進一(yī / yì /yí)步做好報關和(hé / huò)納稅服務,現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
  一(yī / yì /yí)、2020年1月申報的(de)彙總征稅報關單,企業可在(zài)2月24日前完成應納稅款的(de)彙總電子(zǐ)支付。其他(tā)事項仍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(de)要(yào / yāo)求辦理。
  二、對于(yú)繳款期限屆滿日在(zài)2020年2月3日至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(rén)民政府按照黨中央、國(guó)務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(de)複工日期期間内的(de)稅款繳款書,可順延至複工之(zhī)日後15日内繳納稅款。
  三、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(rén)民政府按照黨中央、國(guó)務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,确定并公布複工日期的(de),對有關進口貨物的(de)滞報金,參照《中華人(rén)民共和(hé / huò)國(guó)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滞報金辦法》第十七條規定,起征日順延至上(shàng)述複工日期。
  特此公告。
  
  海關總署
  2020年2月3日
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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