爲(wéi / wèi)進一(yī / yì /yí)步支持粵港澳大(dà)灣區建設,根據《中華人(rén)民共和(hé / huò)國(guó)進出(chū)口商品檢驗法》及其實施條例,按照國(guó)務院批準的(de)《粵港澳大(dà)灣區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創新發展工作方案》有關要(yào / yāo)求,海關總署決定增加廣州海關爲(wéi / wèi)進口心髒起搏器檢驗實施機構。現就(jiù)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(yī / yì /yí)、經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(de)臨床急需進口心髒起搏器由廣州海關實施法定檢驗。其他(tā)進口心髒起搏器仍按現行規定實施檢驗。
二、企業憑粵港澳大(dà)灣區内地(dì / de)臨床急需進口心髒起搏器的(de)批複意見及相關貿易單證向海關申報,申報的(de)目的(de)地(dì / de)檢驗檢疫機關爲(wéi / wèi)廣州海關所屬現場海關。
三、廣州海關對臨床急需進口心髒起搏器依法實施入境驗證監管,核對實貨是(shì)否與批複意見中載明的(de)信息相符,并檢查是(shì)否爲(wéi / wèi)過期、失效、淘汰等已使用過的(de)心髒起搏器。對涉及重大(dà)質量安全風險預警需實施抽樣送檢的(de),按照規定執行。
四、經檢驗合格的(de),廣州海關依申請出(chū)具相關證書;經檢驗與批複意見不(bù)一(yī / yì /yí)緻或屬于(yú)禁止進口的(de)心髒起搏器的(de),海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。
五、本公告所稱臨床急需進口心髒起搏器,是(shì)指粵港澳大(dà)灣區内地(dì / de)9市(廣州、深圳、珠海、佛山、惠州、東莞、中山、江門、肇慶)區域内開業的(de)指定醫療機構使用的(de)臨床急需、港澳公立醫院已采購使用、具有臨床應用先進性的(de),獲得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關批件的(de)進口心髒起搏器。
本公告自2024年2月28日起實施。
特此公告。
海關總署
2024年2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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